
被修订的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小编分析 |
第七条第二款 |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原来的检测员上岗证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光报名排队都要等半年;修订后的办法显然不再支持这一做法,只要自己实验室考核合格就能发证上岗啦。 |
第八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 修订后的办法提出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等能力的说明,解决了民营实验室在职称方面的老大难问题。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 评审组不再受限于3-5名评审员,有可能更多。 |
第二十三条 |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 与CMA要求趋于一致 |
第二十五条 |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 增加一项:“检测场所变更的; | 实验室地址变更也要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
第二十六条 |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 谁考核,谁监管,监管方式为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CATL实验室必须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
第二十八条 |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 | 加重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新增第二十九条 | / |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暂停其检测工作: “(一)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第三方实验室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被考核机关暂停检测工作的3种情形。 |
新增第三十条 | / |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 第三方实验室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行为,千万杜绝被考核机关撤销《考核合格证书》的3种情形。 |
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六)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 对注销《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形做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要注意: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都要被注销资质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