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1、CNAS-CL08:2018《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2、CNAS-CL08-A001: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3、CNAS-CL08-A002: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4、CNAS-CL08-A003: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5、CNAS-CL08-A00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6、CNAS-CL08-A005: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7、CNAS-CL08-A006: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8、CNAS-CL08-A007: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9、CNAS-CL08-A0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二)、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1、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3、附件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请类别
1、 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1)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2)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 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 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 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 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 5 名以上鉴定 人,其中至少拥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 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 2 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二)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 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 1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 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 确认技术方法、
改善工作环境、 建立内审员队伍、 编制体系文件、 运行管理体系、 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 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从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网站分别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向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批准→发证。
(三)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 接受评审。
2、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按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评审。
3、 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为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资质认定评审与认可评审同时进行。
(四)注意事项
1、 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应同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
2、 取得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并停止其使
用资质认定或认可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