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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认监委将逐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

时间:2018-03-09 19:03:00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128

新春伊始,好事频传!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红利。小迪根据国家认监委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中提炼出对实验室非常息息相关的几点精髓,小伙伴们一定要细细吸收!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

1.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

2.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3.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不得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开展资质认定试点。

4.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

5.团体标准也可申请资质认定,申请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

6.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

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

1.资质认定部门应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

3.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

4.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5.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认定及证后监管。

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1.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进行资质申请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未加盖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不得加盖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