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下文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小迪带着大家看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内容:
1、将所有条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删去部分条款中的“质量监督”。
3、将部分条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