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CNAS秘书处:
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监督评审”为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获准认可实验室除以上情况变更需要进行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之外,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还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 2 年( 每 24 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a) 获准认可后,第 1 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 2 年( 24 个月)内;
b)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 2 年( 24 个月);
c)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d)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的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