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试验用兽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的生产应符合兽药GMP,并有质量合格报告;
2、 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不得转交他人使用或销售;
3、 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的各种记录完整(含设盲、揭盲等记录);
4、 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的剂量和用法与试验方案一致;
5、 剩余的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应退回申请人;
6、 应有专人管理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
7、 应有剩余临床试验兽药的处理记录;
8、 试验用兽药(包括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试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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