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规定:首次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已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但尚未接受过农业部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的单位,应向中国兽医药品检察所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自2018年1月1日起,未经农业部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其完成的研究、试验数据资料不得用于兽药注册申请
2、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试验,应先申请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3、 实验动物使用应满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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