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NAS认可问题解答
时间:2016-01-29 09:27:41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292
1.认可状态声明是否与使用认可标识具有等同效果?
答:是的。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对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做出了规定。
2.产品或判定标准不在能力列表中,能不能下合格与否的判定?
答:可以。 CNAS 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特殊需求除外)不需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只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不认为是违反规定。
3. CL52 和 CL10 等专业领域应用说明规定不一致时, 如何解决?
答: CNAS-CL52在前言中明确说明“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因此,当出现规定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为准。
4. CL10中5.9要素要求的质量控制手段是否所有化学检测项目都需要?
答: CL10第5.9条所述的质控手段,实验室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质控成本等,选择使用质量控制手段,但须覆盖所有申请/已获认可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 化学实验室申请认可最少需要多少人,人员的最低要求是什么?需要怎么配置?
答:无明确的数量要求,但要保证体系正常运转,满足准则中对资源以及履行各项职责的要求。对于人员的要求,在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规定;在CL10中没有规定的,执行CNAS-CL5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6. CL52中要求应确定需要在指导监督下工作的人员,可以独立检测的人员?是否确定了可以独立检测的人员,就不需要再对他们监督?
答:实验室对独立检测的人员仍需进行监督。CNAS-CL01第5.2.3条规定“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CL52的原意是要求实验室要对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和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进行识别,并不是说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不需要监督。
7. CL10中要求制定有空白试验,LCS,重复样检测,加标回收等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如做三聚氰胺检测时,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必须包含这些?
答:CNAS-CL10第5.9条中给出了4种质控方法,并不是要求实验室必须4种方法同时使用,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使用,但要保证质控的效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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