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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部将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时间:2016-09-02 14:19:52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1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中涉及检测机构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以及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

 农业部

                           2016年8月17日


附件1.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第七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二、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本决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文章源于“农业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