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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在即

时间:2016-09-19 08:35:43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813

对于从事实验室体系管理的小伙伴来说,这两年真是个“多事之秋”!刚刚依据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完体系文件的改版,国家认监委又发布了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好吧,接着改!-谁知刚刚依据 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改完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又要修订!还有比这更泪崩的消息吗?有!-ISOIEC17025预计在2017年也要改版啦!也就是说,如果您所在的实验室有综合资质的话,例如CMACATLCNAS,那么这两年的节奏就注定是要改!改!改!

  好了,闲话少说,先让小编带您看一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准备要修订的内容吧!

一、第七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二、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有没有觉得改变不是很大?小编也认为是。不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最终如何修订,目前还是个未知数。所以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微信号喔,一有最新消息,我们即刻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