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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合作!环境监测社会购买服务在全国多地开展

时间:2016-09-20 08:52:18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068
2015年2月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提到,未来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下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
    在环境税以及排污权交易背景下,监测将成为衡量企业减排价值的重要标尺。未来环境监测市场化加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政府监管付费+三方投资运维”模式将形成企业自觉减排、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的模式,运营优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未来将获更多市场空间。
                                              广东
    2016年5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对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进行了公示,共有53家检测机构进入名单。其中,综合类机构37家、气专项机构6家、水专项机构5家、固体专项机构5家。
    据了解,此次名单公示是针对之前监测社会化试点城市发现的问题,把原来试点的机构认证制改为名录制,即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各试点地区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服务。业内人士分析,此举有助于深化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
                                             上海

     2016年8月12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机构终于获得环境监测“入场券”。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10月正式施行,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在实施后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共24条,分别就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管理原则、服务范围、职责分工、备案要求、备案效力、备案机构和委托方的义务、信息公开要求、扶持与监管、责任追究、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主要涉及排污企业自测、环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以及环保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等。
    该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检测机构和运营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机构信息变更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备案效力,重点是突出备案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在环境执法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此规定意味着,服务机构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同时,环保部门也会定期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湖北
     今年2月份,湖北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
    《意见》明确,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础上,将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向所有合格市场主体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允许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8月,湖北省环保厅日前制定了《2016年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省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方案》规定,建设范围包括3方面:在武汉、黄石、宜昌、鄂州、黄冈、恩施境内共建设跨界水质自动监测站11座;对通过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五峰县、孝昌县、应城市、麻城市、浠水县、随县等6个县(市)环境监测站予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监测站仪器设备完善;对承担省控网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水质自动站运行维护、武汉城市圈灰霾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工作的79家地方环境监测站按照承担的监测任务量,安排日常运行保障补助经费。

                                             天津
    从天津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为解决天津市环保系统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能力不足问题,进一步做好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日前,天津市环保局印发通知,明确将向社会检测机构开放监督性监测市场,规范相关行业VOCs执法监测工作。
    《通知》规定了各区环保部门可与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VOCs排污费执法监测工作的,各区环保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拟委托对象的资质与条件。对于受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同时,明确了加盖CMA章和检测单位公章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测结果负责。
    据了解,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开始对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开放具备VOCs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VOCs排污费征收执法监测工作,既是当前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的需要,也是本市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
    此外,云南、河北、江苏等地也陆续公布了环境监测社会购买服务名单,相信未来,更多的检测机构将加入到环境监测政府购买的服务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