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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与意见解释人的异同

时间:2016-10-28 08:39:14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417
“授权签字人”与“意见解释人”这两个岗位在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2016版准则)和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以下简称CNAS准则)中均有提及,这让很多检测/校准机构摸不着头脑,很多机构甚至想当然地认为授权签字人就是意见解释人,这让小编很捉急。为此,小编决定推出两期论文,分别对照2016版准则和CNAS准则的要求,来具体分析“授权签字人”和“意见解释人”的异同。今天来看第二期:CNAS要求下的授权签字人与意见解释人。
一、相同点
1、两个岗位均需授权。根据CNAS-CL01中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无论是授权签字人还是意见解释人都必须经管理层授权方能开展其工作。
2、两个岗位均需考核。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毋庸置疑,但意见解释人是否也要经过考核则众说纷纭,在这点上CMA和CNAS的做法差别很大(CMA的做法在第一期论文中有讲,在此不赘述)。根据CNAS-CL5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5.10.5“注2: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由此判断,意见解释人也须经过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考核,否则在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中含有此类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必须明确标示出“意见和解释未获得CNAS认可”或类似描述。 由此可见,无论是授权签字人还是意见解释人都必须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考核。
二、不同点
1、任职条件不同
①授权签字人:根据CNAS-CL5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5.2.1 C)及其注2,可以总结如下:a)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指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年以上);b)授权签字人应有被授权的范围内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②意见解释人:根据CNAS-CL5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5.10.5 注2“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 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可见,意见解释人不仅应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且还应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但对其无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要求。
2、职责权限不同
①授权签字人:在其认可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有些机构还在此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延伸“扣发不合格报告”也是可以的。
②意见解释人:通常情况下,当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客户才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做出“意见和解释”,用于改进和指导。对检验检测机构而言,“意见和解释”属于附加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职责。意见解释人进行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对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声明的意见; b)合同要求的履行;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用于改进的指导。
应特别指出,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
“意见和解释”的实例:
a.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b.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c.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