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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之我见

时间:2016-11-24 08:37:28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094

2016111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正式公布,这部号称是中国第一部针对检验检测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出炉,让小编顿时觉得眼睛亮瞎了。小编认为,这部条例在很多方面相对于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来说,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更接地气。下面小编就将梳理的结果一起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鼓励标准制定,重视知识产权

《条例》第八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仅这一条,就将某些省份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国际标准、非标方法甩开N条街。在此政策鼓励下,可以预计未来几年上海将领跑全国的标准研究和制定。

二、购买社会保险,抵御各种风险

《条例》第十四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此条为处于高风险地带的检验检测机构指明了一条道路。

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立体监管

《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公开、人员聘任、提供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具备很强的操作性。

1、信息公开的具体做法和罚则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明确告知应该如何公示信息,同时《条例》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非常明确地阐明了不这样做应该遭受的罚则。

2、不合格品报告的具体做法和罚则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列举了非常常见的一种社会责任——当被检对象不合格时,应视情况报告,而不是一味为客户保密。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罚则。

3、数据造假的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看完以上三段话,还有检测机构和人员敢对数据动手脚吗?小编觉得这一条应该推广至全国,让数据造假者无法生存。

4、关于人员聘任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三、多个部门协作,减少机构负担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读完以上两段话,小编真心为上海市政府的“为企业减负”点赞,但从中国当前检测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依靠检测机构自觉、自律似乎还欠点火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