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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早知|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事关所有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时间:2017-02-22 09:00:41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856

新年伊始,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以及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应于2-3月期间及时上报。未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公布名单、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加严监管等措施予以处理。

附: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6年度

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就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检验检测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和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在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继续加强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任务分工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属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统计工作。

 

(三)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实验室或检验机构认可证书,但无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或行业评审组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

 

(五)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认监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质检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三、时间安排

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20172,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发布于认监委门户网站www.cnca.gov.cn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网页)。

20172-3,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统计数据上报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20174,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汇总统计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

请各单位结合上述时间安排,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在20174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填报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有关省级质监部门和行业评审组可以通过直报系统查询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以及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按本通知及时上报。未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公布名单、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加严监管等措施予以处理。

 

(二)在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统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严重错误等问题,并责令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改正。

 

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

联系电话:4006684166  010-58116300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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