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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检定与校准的主要不同点汇编

时间:2017-05-05 14:20:40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974

校准与检定是计量学中的两个基本计量术语,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校准与检定都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的溯源性。许多人由于概念不清,容易将两者混淆或等同。

那么请大家跟着小迪老师一起来看看它们的主要不同点到底有哪些吧:

序号

不同点

 

 

1

对象

不同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9种。

注: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

2

目的

不同

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3

依据不同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

注:任何企业和其他实体是无权制定检定规程的。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在校准规范中,可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4

性质

不同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是按照国家计量系统表进行,按计量检定规程步骤进行全项检测,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是按校准规范步骤进行检测,不一定全项。

5

周期

不同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由组织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6

方式

不同

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自校的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可以节省大量费用。

7

主体

不同

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8

内容

不同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除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检定可以取代校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只是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9

结论

不同

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计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检定结果合格的填发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检定结果通知书。

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只给出范围、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10

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11

承担风险不同

检定的风险由检定的部门承担。

校准的风险由计量器具使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