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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分析、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时间:2018-06-08 09:17:03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2292

2018年5月28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此文一出,瞬间在小迪的朋友圈炸开,还有个别检测机构专门致电小迪问“元芳,你怎么看”。小迪认为,这是国家以前所未有的惩戒力度(当然,以后可能更严)来抓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请广大的从事采样、检测、审核与报告签发的小伙伴一定要坚持立场,坚决不改数据,因为你对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终身责任,一旦违规,个人信誉将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果非常严重。所谓,挣着“卖面粉”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你敢吗?

以下是小迪对此文总结出来的干条子,供您快速抓重点:

1、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将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作为RB/T214-2017的补充,对环境检测机构实施评审。

2、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3、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