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2:2018 《能力验证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且此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在此规则中规定了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复评审和监督评审中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详解如下:
一、 初次CANS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一)、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 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1、子领域的划分见CNAS-RL02:2018 《能力验证规则》附录 B《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2、 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
(二)、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通常指定参加的计划不收取费用。
(三)、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第(一)点的要求。
二、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一)、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详见CNAS-RL02:2018 《能力验证规则》附录 B)。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
注: 能力验证的频次以参加能力验证的合格评定机构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如实验室报出结果是在2018年,但收到能力验证最终报告是在2019年,只能算作2018参加的能力验证)
(二)、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三)、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第(一)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