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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14 16:46:54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753


    随着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大量企业涌入检测行业并取得CMA资质,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该《办法》为解决目前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践中出现的检验检测监管法律法规不集中、不一致,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数据和信息管理不当、各项能力与要求不符等各类问题,为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检验检测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以及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依据。因此,已经通过CMA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是不是认为就是一劳永逸?答案当然不是啦!所以小伙伴们,跟随小迪一起来先睹为快,对自身实验室进行自我检查,做到未雨绸缪!想查看该《办法》的全部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哦!当然学习完之后,大家如果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kjcsjgc@sma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主体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行为基本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过程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违反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形:

(一)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三)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四)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样品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的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样品的;

(三)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的;

(四)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者违反与委托方的约定,导致无法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的。

第九条【数据和信息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

(二)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三)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

(五)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

(六)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七)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的

第十条【资质要求】 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暂停、注销,继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质认定标识的。

第十二条【虚假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以下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三)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

(五)调换检验检测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组织实施,并公开检查结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或者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求,组织开展专项的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予以公示。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责令整改的,由作出整改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处罚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处罚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能力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的。

第二十五条【处罚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且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处罚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数据和信息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资质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拒不配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发放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发放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 违反资质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原文: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