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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现在还能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吗?

时间:2021-05-06 14:31:48    作者:admin    查看次数:144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引发行业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也有不少同行咨询相关问题。小迪君将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及官方回复摘编如下,供参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异地实验室);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小迪君将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及官方回复摘编如下:

1、国家质检中心更名

问:您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要求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请问国家质检中心更名是总局统一更换还是需要机构自己更名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另外,该文件还规定“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是指如果接受委托检验业务可以以法人单位来承揽委托检验业务,出具报告以法人单位资质出具,可以在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的名称?这种情况是否仅限于国家质检中心资质能力与法人单位一致的情况,如不一致就不可以在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的名称了?(留言日期2021-04-30

答: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4-30


2、国家质检中心报告出具

问:你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以独立法人名义承揽商业委托业务,客户要求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报告,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以“XXX质检所(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

:你好,应当以“XXX质检所”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可以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