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机构应分析自身的能力验证需求,制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并实施,同时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2) 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3)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4) 检测、校准和检验的数量、种类以及结果的用途;
5)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6) 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
7)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8)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CNAS-RL02附录B的要求。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
当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且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并才对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应在180天内完成,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同时应保存相应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当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且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并才对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应在180天内完成,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同时应保存相应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