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CP实验室中,对试验动物管理应制定试验动物入选、排除和淘汰的原则,明确试验动物的来源、数量、标识及动物的质量标准,其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物试验场所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营业执照,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2、 租用的动物试验场所的,应签订长期合同。动物试验场所变更的应提供核查的有关资料;
3、 需要攻毒试验的,应具有与试验项目相符的生物安全设施,试验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4、 试验动物饲养设施与所使用的试验动物级别相符合。饲养设施应设计合理、配置适当,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人流、物流、动物流平面布局等);
5、 根据防疫需要一般应有动物隔离舍、兽医室、动物解剖室、无害化处理间等功能间;
6、 饲养场周围一定范围内无其他饲养场、牲畜(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生活水源地和居民居住区;
7、 应具备排污设备设施和处理措施;
8、 应具有清洗消毒设施;
9、 试验动物及其产品可供人消费的限制性条件及措施;
10、 具备收集和处置动物尸体、试验废气物的设施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11、 对感染性动物试验的动物尸体和组织具备高压灭菌设施和处理措施;
12、 饲养设施应能够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氨浓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13、 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养殖规模,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猪存栏500头以上;
种猪存栏100头以上;
牛、羊100头以上;
鸡、鸭5000只以上,其它禽类500只以上;
兔、水貂、狐狸等原则上不少于500只;
鱼不少于5000尾;
其它动物数量根据试验情况确定
14、 临床试验动物来源、健康检疫证明和资料应完整保存;
15、 试验动物的种类、品系、性别、年龄、体重、营养状况、健康等级等应有相应记录;
16、 观察期对观察项目应做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17、 进入饲养区的人员进出应登记记录;
18、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
19、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0、 动物饲料应标明来源、购入日期、有效期等并记录;
21、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定期检验结果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22、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符合要求(不影响实验结果),并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和使用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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